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建设的领导与协调,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洪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防洪工程的质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