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建设的领导与协调,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防洪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防洪工程的质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