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包括内部用户管理、河道利用管理、在线监控、案件网上运行等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