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做好举报者的相关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