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做好举报者的相关保密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