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人口聚集区可以选择与现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井水、泉水、河流、水库、湖泊等作为分散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分散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饮用水质的安全性,水量的充足性和输送水的便捷性。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