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人口聚集区可以选择与现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井水、泉水、河流、水库、湖泊等作为分散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分散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饮用水质的安全性,水量的充足性和输送水的便捷性。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