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需求,对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