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水源类型划定保护范围。

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小于一百米,两岸纵深不小于五十米,但是不超过集雨范围。

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二百米范围的区域,但是不超过集雨范围。

水窖水源保护集水场地区域。

井水、泉水等水源地取水口周边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