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