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等因素。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