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二)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或者公示的相关信息失实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