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报送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备案,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实施机关责令限期提供真实材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