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二)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或者公示的相关信息失实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