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

(六)物业档案的保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