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使用电梯、通信、有线电视信号;对擅自中断用户正常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使用电梯、通信、有线电视信号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