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使用电梯、通信、有线电视信号;对擅自中断用户正常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使用电梯、通信、有线电视信号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