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
(六)物业档案的保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