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