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