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菌包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废弃食用菌菌包。禁止向水体倾倒废弃食用菌菌包。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废弃食用菌菌包。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