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产生废弃食用菌菌包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加强食用菌种植区域及其周边环境管理,及时把不能自行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菌菌包转运到综合利用企业或者指定的临时集中堆放场。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