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菌包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废弃食用菌菌包。

禁止向水体倾倒废弃食用菌菌包。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废弃食用菌菌包。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