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产食用菌菌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菌菌包生产经营台账,如实载明生产销售食用菌菌包的时间、数量、流向等信息。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菌包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食用菌菌包管理台账,如实载明废弃食用菌菌包产生、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时间、数量、方式等信息。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为在本村种植的食用菌种植户代建废弃食用菌菌包管理台账。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