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下一年度拟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