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