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呼伦贝尔日报》以及呼伦贝尔市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刊载。在《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