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