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