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呼伦贝尔日报》以及呼伦贝尔市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刊载。

在《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