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五条有效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扶养人探望,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反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保障其护理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