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