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乡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