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并对乡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