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乡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确需新增用地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邻县(区)的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区)协调解决。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涉及两个以上村(居)的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受益的村(居)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