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乡村公路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搬迁、拆除或者清除。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