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市补助的资金;(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三)按规定可以用于乡村公路发展的涉农资金;(四)依法自筹的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拍卖、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路域资源筹集的资金;(七)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资金。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