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