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