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及时确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保护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