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