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包括:(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名称及地理坐标等内容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