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