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