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组织林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建设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税务、黄河河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