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