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经审查反映属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的期限内依法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反映情况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