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经审查反映属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的期限内依法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反映情况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