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十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十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