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