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自治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