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看管犬只;(三)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