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使用场所的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养犬登记要求的犬只照片。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