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不动产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使用场所的证明;(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符合养犬登记要求的犬只照片。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