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三年内无被没收犬只的处罚记录。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