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三年内无被没收犬只的处罚记录。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